澳門電動車稅務減免源於廿多年法律
是先進?還是落後?

  
  本澳一直為電動車提供免稅優惠,但不說不知,本澳目前的電動車免稅規定,並非源自近年政府的優惠政策,而是一直沿用2002年的《機動車輛稅規章》及1996年的法律《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兩個法律,前者第六條第二款規定:「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其移轉同樣獲本規章訂定稅項之豁免。」故只要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純電車、氫能車均可免入口稅(約車價4-7成);後者年度行車稅因為電單車及私家車均以汽缸容積計稅,純電動車因沒有汽缸容積,變相獲豁免,但值得留意,由於法律規定輕型客貨車、貨車、重型汽車、牽印車及鉸接式車輛以車輛總重量計稅,相關純電動車輛不單不獲豁免行車稅,甚至因為電動車電池重量大,排放量及使用量遠較私人車輛大的純電商用重型車的年度車輛稅會較燃油車更貴,這明顯與推動環保、尤其推動商用環保車的政策邏輯完全背道而馳!

澳免電車入口稅無需換車不設上限豪車平港逾半

  
再者,澳門現時對電動車入口稅的豁免,雖然優惠措施有助電動車普及化,但因對擁有者沒有數量及最高價格的限制,令澳門變成電動豪華車的避稅天堂,既浪費公帑亦根本沒有達到長遠推動環保的目的,更與本澳控車政策背道而馳。

  以一輛去年在澳門發佈的頂級豪華純電動車為例,傳媒報道香港定價為838萬港元的車,由於本澳電動車被全數豁免機動車輛稅,該款車在澳門僅售約428萬港元,也意味一架豪車政府就少收近四百萬的公帑,雖然純電動車環保,但以車價及免稅金額角度,推廣環保車的效益及作用並不多,甚至明顯不成正比,也因此,該車在澳門的訂單遠比香港為多,甚至有人通過申請港澳兩地牌,實行異地用車避稅。

  相對而言,鄰埠香港政府在推動電動車的政策明顯更合邏輯,為避免上述灰色地帶和保障公帑,港府明確實行「一換一電動車稅寬減」,即必須是擁有石化燃料車的車主最少年半(舊車車齡最少6年),放棄原有車輛改用電動車才符合減稅資格,減稅優惠只限首次登記的車主,而且寬減上限為172,500港元,即只有價值不超過377,826港元的電動車,才可完全免除首次登記的稅款,做法明顯是以最小的公帑,達至最大的環保政策效益!

近年制訂燃油車環保入口稅減免有封頂

  
正如文初所言,公眾根本難以想像,現時的電動環保車所謂的稅務優惠源自於二十多年前,甚至回歸前的法律,近年政策對推動電動車幾乎沒有任何針對性的稅務優惠。(僅有燃油車的環保入口稅優惠政策,有設精細要求,最多是稅款一半及上限六萬元)。但更令筆者不解的是,儘管筆者多次在立法會提出,特區政府近年對電動車無數量、無上限的免稅問題和灰色地帶,以及商用電動車需繳納更高行車稅一直視而不見,不修法修補漏洞和明確環保稅務政策。

  近期更有業界反映,當局更似乎逆勢而行,近日交通局在交通諮詢委員會介紹增程式電動車及國家的相關政策及技術要求時竟指出,擬對符合國家對增程式電動車輛技術要求,或已存在於國家《減免車輛購置稅的新能源汽車車型目錄》內的增程式電動車款,視為符合本澳「增程式電動車」要件,意味其可豁免機動車輛的入口稅,有關做法明顯抵觸現時的《機動車輛稅規章》的相關規定,有違依法施政之嫌,業界甚至有指,已有「增程式電動車」違法獲得入口稅務豁免!必須指出,「增程式電動車」因車內設有燃油發電機,同樣會有廢氣排放,內地僅視為「新能源車輛」的其中一個類別,對於環保要求高的城市、又或機場,均只容許行駛純電動車,如鄰埠香港機場只容許使用純電動車。

「增程車」排放不及環保燃油車擬免入口稅?

  
再者,根據第5/2002號法律《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第二款:「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其移轉同樣獲本規章訂定稅項之豁免。」很明顯,「增程式電動車」理論上可以完全只使用燃油行駛,完全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只使用石油燃料替代能源的新機動車輛之要求,明顯不能、亦不應獲得入口稅豁免。同理,其會否獲得「年度行車稅」的減免,當局有必要及早向公眾解釋及詳細說明理據。

  吊詭的是,環保局網站介紹:「電動車是一種行駛中沒有廢氣排放的交通工具」。但事實上,上述交通局所指擬免稅的「增程式電動車」,實際上在內地已明確界定為「增程式混合動力汽車」,屬新能源車而非純電動車,簡單來說相當於由「汽油發電機+普通電動車」組成,即是用汽油發電機給電池充電,然後由電池驅動電機使汽車行駛。該車雖可充電行駛,但車主也可完全不充電,僅靠入油就可無限地行駛,明顯不屬《機動車輛稅規章》第六條第二款所指之定義。

  必須指出,「增程式電動車」由電池驅動,其能源效益較引擎驅動的傳統燃油車稍高,但此狀況僅限於僅使用充電模式。若「增程式電動車」使用車上的燃油引擎為電池充電作行駛,其絕非行駛零排放,根本無理由納入作電動車。

法律陳舊純電商用車年度行車稅不減反增?

  
「增程式電動車」雖並非純電動車,但筆者同意,根據第1/2012號法律第十六條第三款規定,只要其燃油發電引擎排放符合第59/2015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的「環保排放標準」的要求,其理論上仍能享稅務扣減(現為應繳稅款50%,上限為澳門幣6萬元),但諷刺的是,市面上不少「增程式電動車」的燃油發電機排放甚至未達「環保排放標準」的可減稅要求,若當局夾硬將此類車視作純電動車免稅,實在是與環保政策背道而馳,更有違法之嫌,相關人士理應被問責。

  另外,現時本澳的電動輕型客車汽車及電動摩托車無需繳納行車稅,但「免年度行車稅」根本非環保政策的結果,而是多年來的法律漏洞,因為同樣是純電動的輕型客貨車及貨車、重型汽車減排效益更高,但仍需要繳納行車稅。根據《車輛使用牌照稅規章》,輕型摩托車、重型摩托車及輕型客車是按照汽車引擎汽缸容積劃定年稅額,由於電動車沒有汽缸,因此不用繳納行車稅;而輕型客貨車、貨車、重型汽車、牽印車及鉸接式車輛則是按照車輛總重量劃定年度行車稅額,因此不論是否電動車都必須繳納行車稅,而且有業界反映,由於電動車一般較汽油車重,變相用電動車的行車稅反而更高,無助鼓勵業界轉用電動車。政府亦無明確指出有發動機及汽缸容量的「增程式電動車」是否按汽車引擎汽缸容積劃定年稅額,還是全數獲豁免。

新任政府繼續視而不見還是持正改革?

  
就上述種種問題,筆者上周已質詢政府要求當局詳細交代,但舉一反三,為何本澳雖然提出電動車的路線圖,電動車稅務政策的減免竟仍沿用二、三十年前的法律?為何多年來特區政府對相關的稅務政策的灰色地帶視而不見,為何澳門成為豪華電動車的避稅天堂,令澳門變相付出大量公帑,卻未能實現環保效益?這都反映特區政府的施政能力和承擔,也是考驗新一屆政府是否「持正改革」的重要指標之一!


澳門立法會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