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會期待權責統一
監督實體責無旁貸

   
  今月中,行政會公佈完成多項法律草案及行政法規草案,其中,現屆政府今年施政報告提出的立法計劃最後兩個法案,分別是《修改第一五/二00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律草案,及《修改〈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及相關法規》法律草案,均因應《維護國家安全法》,完善了就職宣誓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就職時,須宣誓擁護《澳門特區基本法》和效忠澳門特區;其他一般職級公務員就職時,亦須以簽署聲明書的方式宣誓,拒絕宣誓者將會被撤銷相關任用。另,如果《公務人員在任職期間作出違反誓詞的行為,會被提起紀律程序及被科處撤職處分。法律草案將送立法會審議。

  的確,這次修法的意義,應該已超越現屆政府「在交班前交出功課」的層面,相信對進一步落實「愛國者治澳」原則,加強並實現「有權必有責」及「權為民所用」,以至回應新特首「參選政綱」中提出的「將進一步明確領導及主管的職責權限,構建權責清晰、權責統一、監督有效的責任體系。堅持有權必有責、有責要擔當、失責必追究,強化官員問責意識,研究完善官員問責制度」與社會長期訴求,及鞏固國家安全保障法律體系方面,都有積極、正面的深遠現實意義。

  至於在提升公共治理能力和管治水平,及改進政府作風,提高施政效能,推進澳門高質量發展,實現施政目標等方面,亦將是關鍵支撐。

  或如上周按上文友所指,「高官問責關鍵在於執行意志,沒有的話,不論法律寫得如何滴水不漏都如同虛設,並無實際意義」。

  實際上,澳門特區一直都有明文的泛稱的「官員問責制」。例如適用對象為主要官員的《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通則》及《澳門特別行政區主要官員守則》;適用對象為約一千二百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行政法規及《領導及主管人員行為準則——義務及違反義務時的責任》,行政長官批示,還有適用所有公務人員,包括領導及主管人員的《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尤其紀律制度的規定等。

  不過,上述「官員問責制度」建構多年後,基本很少有疑似失職的官員被問責的情況發生,加上公眾大多不清楚官員問責制的具體操作和應用,令社會有部分意見認為制度形同虛設,亦時有聲音質疑本澳一套官員問責制度是否能夠發揮應有功用。

  大體而言,認為現行官員問責制未有落到實處的意見,集中在三方面。一是機制運作的透明度不高,公眾對此基本一無所知,只見失職玩忽或行為不當、品行不端、能力不濟的領導及主管人員,仍然長期獲定期續任。究竟哪種情況下監督實體才會主動啟動官員問責機制,追究不稱職甚至怠職瀆職的領導及主管職級公務人員的各種責任?社會並不了解。二是在處理明顯失職玩忽而令社會民怨徙起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做法,不少是換崗位當其「顧問」,或要等其定期委任期滿後返回原職位,包括免試免試用期,為並無原職位原合同人員度身訂造「高技」職位。難免讓人有違法違紀不究的觀感。長期如此,只會削弱社會大眾的信心與信任,對公職管理文化亦有不良影響。三是,其實不必等到完善後確立的官員問責制中的專門紀律制度。在生效已三十五年的現行《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的紀律制度中,第二百七十九條就明確規定了同時適用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無私」、「熱心」、「忠誠」、「有禮」、「勤謹」、「守時」等義務,其中,又以「領導及主管或等同領導及主管者,有義務以遵守合法性之方式及以公正之態度對待下屬」最具針對性,這與《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的「義務」,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並公正地對待下屬」,以至《公共行政工作人員工作表現評核原則》第三條規定的「評核工作表現是根據客觀標準為之,並著重以公正、平等、無私和具適當說明理由的原則進行評核」等具體要求,都已形成一套有機結合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問責制。違反義務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將被提起紀律程序追究紀律責任。但何以長期看來,制度又似有若無?

  「徒法不能以自行」。現時的修法固然重要,新一屆特區政府在解決官員權責脫節或有權無責等問題上,尤其落實執行方面,個人相信將有令人看得到的進步。夯實國家安全,更應由全體各級官員以身作則做起。


余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