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法增官員問責是花拳繡腿
改來換去成一紙空文


  特區政府提出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希望優化對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管理機制,調整及增加問責手段,包括勸誡、不續期或終止定期委任、紀律處分等不同層級的問責措施。乍聽起來似乎很嚴厲,但深想一層不過是一紙空文,是當局為回應公共行政改革的花拳錦腳罷了。

  回顧特區政府一直為領導及主管職責加強規範,包括第15/2009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以及第26/2009號行政法規 - 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只是15年下來,根本沒有應用,現在提出修法,真的回應社會的訴求了嗎?回顧2017年天鴿風災事件,社會認為預報氣象的紕漏間接導致十人死亡。前氣象局局長本來被科罰撤職處分和不能收取4年退休金,惟最終終審法院裁定政府在該案中敗訴,在判詞中表明當年政府對馮瑞權的處罰是理據不足,並不能對其過失的職務進行預判。故此,新法案建議如公務人員申請退休時尚存有針對其本身的待決紀律程序,則中止申請退休的程序,不過是增加程序的公義,對官員處罰的理據,筆者在法案中看不到。

  至於法案提出不回覆廉署的勸喻或審計署的審計結果,或不執行相應建議或糾正措施等,均可被紀律處分。環顧每次廉署提出勸喻或審計報告出爐,當局都有發新聞稿回應,好一點是有局長接受訪問,那都可以視為回覆。至於沒有執行相關糾正措施,那是由廉署和審計署提出跟進報告,惟以兩署的跟進報告的時間差來看,相關領導及主管可能已經不在其位了,又何來問責?倘官員仍在位,廉署和審計的觀點認定沒有跟進,但監督局級工作的司長認為有跟進,兩署的權力會否出現僭越問題?

  不要說兩署報告,反而是社會關注的一些施政工作,出現紕漏都沒有人被問責。諸如今年卑第巷兩個月內兩次重複開挖進行道路工程,雖然市政署解釋第二次工程是因路下部分舊式石板渠出現滲漏,卻未解釋滲漏的原因,有可能早前工程損毀,抑或驗收程序存在瑕疵,責任方誰屬;另一可能是下水道正常老化,當局未有及早發現並在第一次進行工程時一併維修,那要不要向主管問責?

  又如街道名牌懷疑偷工減料事件,市政署表示已開展行政處罰程序,但更重要的是人員問責。相關街牌早在七八月施工,但在九月的一個早上,由市民把街牌上載在社交網站討論,市政署才在當日下午6時發出新聞稿表示經工作人員巡查揭發,網民懷疑究竟是市政署人員巡查社交網站,抑或真的早在兩個月期間有到澳門不同地方巡查,畢竟社會討論的時間與發稿的時間點惹人質疑。至於當局指會同時開展內部調查,將檢討現有流程及制訂改善措施,事件至今究竟有沒有主管被問責?

  政治上做到任人唯賢,那澳門就能達至良政善治。任人唯賢出自《尚書.咸有一德》,春秋時期齊襄公有兩個弟弟,分別是公子糾和公子小白。由於齊襄公荒淫無道,公子糾跟他的師傅管仲到魯國去避難,公子小白則跟著他的師傅鮑叔牙,逃往莒國。後來齊、魯發生戰爭,結果魯軍大敗,魯國只得答應將公子糾逼死,又把管仲抓起來。齊國的使者表示,管仲用箭射過他們的國君,國君要報一箭之仇。管仲被押往齊國路上,那官員竟跪在地上,端飯給管仲吃,私下問道:「如果你到齊國後,僥倖沒有被殺而得到重用,您將怎樣報答我?」管仲回答:「如果我得到重用,我將要任用賢人、能人,來報答你!」管仲被押回齊國後,鮑叔牙親自迎接。齊桓公不僅沒有報一箭之仇,反而任命他為相國,而鮑叔牙自願當他的副手。

  特區政府內可能有管仲和鮑叔牙之才,可惜在目前特區政府的官場,離不開任人為親,親疏有別和「識人好過識字」的大環境。法案建議在正式委任領導及主管前,應先以代任方式任命有關人員,當顯示適合時才正式委任。以目前不少主管都經歷一段時間代任,半年左右後都會被委任的情況看,不過是走走過場。又如在法案獲通過後,特區政府計劃修改配套行政法規,明確規定領導及主管人員原則上應從下一層級人員選拔,假設擔任廳長要先做處長,究竟要做多久的處長才可以做廳長?一個月兩個月還是三個月?做多久的廳長才可能擔任副局長?處級官員在獲任命前需及格完成指定培訓課程,相關課程也離不開走過場。至於所謂引入第三方評估機制,在正式任命官員前,行政公職局需就有關任命提供意見。以目前人員開考、入職和調動,政府部門都有向公職局索取意見,同樣都離不開走過場。現在是司長要任命局長,又或局長要任命副局長或廳長,只要符合條件,公職局也不能說不。故此,修改《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只是聽聽就好,然後得啖笑。


林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