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車短片惹軒然大波 設官方檢舉渠道減「取暖」
社交網絡平台流傳短片,指1名葡萄牙裔女司機在殷皇子大馬路近葡文學校路段作出交通違法行為及不雅手勢,而發出行車紀錄內容的司機最後倒後抽頭離去,在群情洶湧了數日後,治安警終於發出新聞,表示獲悉後隨即聯絡兩名涉事駕駛者跟進處理。經調查,證實女司機者曾作出多項交通違法行為,而另一名涉事駕駛者亦涉及
1項交通違法,已依法檢控兩人。新聞稿內,治安警僅是呼籲「所有駕駛者均應自覺遵守道路交通規則及相關法律……共建和諧包容的道路環境。」
筆者先「利益申報」,本人是中國籍,家族亦沒有葡萄牙血統。事件中,似乎警方只針對他們的交通違法行為開出告票,然後「就沒有然後」,事件亦帶給筆者一些反思。
特區已經成立逾廿五年,《澳門基本法》第二十五條亦明確規定「澳門居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不因國籍、血統、種族、性別、語言、宗教、政治或思想信仰、文化程度、經濟狀況或社會條件而受到歧視。」只是華人與葡萄牙人存有生活文化差異,筆者從(華人社群)社交網站看到很多不滿葡籍人士的留言,批評短片內的葡萄牙人外,亦把平日不滿葡萄牙人的行徑宣洩出來,甚至有「中國不是東亞病夫」的留言,教人奇怪。澳門一直強調是「中國與葡語國家商貿合作服務平台」、中葡文化交融之地,那麼不滿葡萄牙人行徑的怨氣,從何而來?是否側面反映澳門社會已經變得民族情緒高漲?這些狀況都需要警剔。
言歸正傳,縱使警方檢控兩者的交通違法行為,但把短片放到網上的車主,觸犯了不法錄影罪?社交網站有大大小小的行車糾紛,倘不是過於嚴重,警方一般都不會處理,曾經有的士在友誼大馬路高速飆車、又如有某博企穿梭巴士同樣在友誼大馬路對電單車作危險駕駛行為,同樣是群情激憤下,警方就會發稿表示作出檢控。今次警方檢控兩位駕駛者後,上傳行車紀錄的「片主」可能構成「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一經判罪,可處最高兩年徒刑或科最高240日罰金。
然而,筆者在事件發酵數日後,看到有人用中葡文雙語不斷在社交網站作出道歉,似乎事件最終可以圓滿解決。不過,事件就引發筆者注意,現在科技先進,幾乎所有車輛都有行車紀錄儀,要駕駛百分百遵守道路交通法,那只是存在「理想國」,但對於社交網站每日數十段行車糾紛的短片,究竟是否合法?是否上傳的短片沒有自然人的肖像就能免責?當局宜多加普法,提供清晰的指引及宣傳。
最後,參考中國內地、香港和台灣地區等鄰近地區的經驗,在內地,市民通過「隨手拍」等平台舉報的交通違法行為;在香港,可以經「1823」政府投訴熱線提交個案,包括非緊急交通違例和舉報非緊急交通罪行。同時,政府亦宣傳可經香港警務處的「電子報案中心」報告有關事項;在台灣地區,可以使用「警察局交通警察大隊交通違規檢舉系統」檢舉,並說明只接受7日內的短片。
反觀澳門,筆者在治安警察局網站上,只看到網上反饋一欄,並很曖昧地表示「請填寫您的查詢、投訴、建議或表揚」,由於筆者未嘗試檢舉,亦不知道這個系統是否接受所有短片,亦有時看到網民表示在網上檢舉後被邀請到交通廳作出筆錄,甚為麻煩。對此,當局能否直接宣告,居民可以到網上上載不當駕駛行為,用作檢舉處罰之用?倘有,我們相信社交網站的不當駕駛行為短片會大幅減少,網民不用再把短片置於互聯網「取暖」又不能勸阻對方糾正態度(警方執罰至少會警剔了不會再犯),亦不會觸犯本澳《刑法典》第191條《不法之錄製品及照片》罪規定「未經他人同意而攝錄他人」。
最後,行車紀錄儀雖然符合市民使用需求。2022年,中級法院裁定,於公共道路駕駛車輛不屬私人生活,行車記錄儀拍攝的內容,無需經聲畫內容所涉及的人士同意,因為在公共道路駕駛車輛,不應視為駕駛者的私人生活,故不屬禁用證據。對此,當局不妨在法律上增加清晰的規範和定義,以及說明甚麼情況下方可上載至互聯網(如打上馬賽克),有更清楚的說明和宣傳,方能釋除市民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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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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