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法賦予選舉權被選舉權
新時代下選舉權卻備受限制

  
  香港區議會大幅降低民選成份至百分之二十,而澳門市政機構更是百分百沒民選,這有甚麼問題呢?從香港區議會「改革」的宣傳中,他們還說之前百分百選舉產生的區議會是妨礙政府管治和社會運作,是「病咗啦!」所以,只能改成得百分之二十民選才可以「完善地區治理架構」,令區議會「能充分照顧到街坊們的福祉」。到底是不是這麼一回事?澳門市政機構的成員現時變成全委任的諮詢委員,又是否會比回歸前的市議會更「能充分照顧到街坊們的福祉」呢?

  筆者先來談談大道理。根據基本法,不論是澳門的基本法抑或香港的基本法,都有「澳門(或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每個公民最重要的政治權利。理論上,澳門未回歸前,處於「萬惡」的「殖民統治」下,作為被殖民統治的澳門居民應在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都受到殖民者所壓制。而回歸之後,一國兩制下實現澳人治澳、高度自治,澳門人從此可以「當家作主」,擁有的政治權利和公民權利應該可以大幅擴展吧。否則何以體現澳人治澳?

  可是,現實卻非如此。葡治下澳門人當然不能選澳督。因為澳督是由葡萄牙總統直接派到澳門,以體現宗主國的殖民統治意志和利益的維繫。但在「萬惡」的「殖民統治」下,澳門人最少有立法會和兩個市議會,都有相當的直選議席是由澳門人一人一票選舉產生的。雖然只有部份議席,民主程度不高,但畢竟這也是由市民可以投票決定的。在「萬惡」的「殖民統治」下,澳門人能享有如此政治權利,夫復何求?

  好了,盼星星,盼月亮,澳門人終於翻身得解放,特區的成立意味着澳門人從此可以當家作主。而基本法第二十六條又寫得清楚、寫得明確「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這是劃時代的規定,澳門人自盤古初開以來,從未被以憲制性法律賦予擁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據此,絕對有理由相信,在澳人治澳之下的澳門,澳門人的選舉權會比「殖民統治」之下只多不少。但理想得豐滿,現實卻很骨感,澳門回歸二十三年,當了「主人翁」的澳門人的選舉權利卻不增反減。回歸後,我們以為「澳人治澳」,澳門人最少應有權決定誰當行政長官,但二十三年過去了,澳門普選特首仍只是「未來的方向」,而實際上普選特首根本未上議事日程。甚至有人提出要爭取普選特首也竟然被標簽為「非法」及意圖破壞「憲制秩序」。算了,回歸前不能選澳督,回歸後不能選特首,算是打個平,無得無失,反正澳門人早就慣於在殖民統治下找生活,四個半世紀都過去了,也不太在乎再多一些日子。

  那看看議會選舉,回歸前澳門有兩級議會,包括立法會和兩個市議會,三個議會都大概有三分之一議席經由市民普選產生。回歸後,在基本法白紙黑字「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的規定下,澳門人的選舉權卻明顯縮水,兩個市議會沒有了(再重設市政機構時,民選成份全殲),只剩下一個立法會,而到二零二三年,立法會的三十三個議席仍僅得十四個議席是由市民普選產生。論比例還算有少少進步,因為普選議席從回歸前的34.8%(回歸前立法會23個議席,其中8個來自直選)提升至42.4%(33個議席中只有14個議席來自直選),整個議會結構還是一九七六年首屆立法會的直選、間選、委任三部份組成的模式,而直選在整個議會中維持只佔少數。四十七年來,澳門議會的民主化進步了七個百分點。在半個世紀前,澳門設置立法會時,因為吃了葡國民主化的「紅利」,澳門的議會民主化領先於鄰近地區,但四十七年後,澳門議會連菲律賓都不如。嗚呼哀哉!

  算算帳看看,我們會悲苦地發現,有了「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後,澳門人的選舉權竟會比在未有「澳門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依法享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還不如。說市政機構不應民選,或香港區議會只應百分之二十來自民選,到底應如何面對基本法所規定的政治權利。當然,澳門人還算是幸福的,我們是少了選舉權,從兩級議會變成只有一級議會,少了一點點。香港的朋友更慘,他們從回歸前的三級議會,一回歸立即殺了市政局,三級變兩級,如今再「完善」區議會選舉,僅剩百分之二十的直選成份。再加上早前的「完善」立法會選舉,連立法會的地區直選議席也大幅減少,民主成份可說是全面減少,選舉權利大幅下降。雖然有人說,選舉並不代表民主,民主還有許多不同方式,所以選舉權可有可無。只是,之前有個聰明人說,「有得揀,先至係老闆」,連揀都沒得揀,別人給你甚麼你只能默默接受甚麼,好的受,不好的也受,那怎麼與民主掛得上鈎?

  對「有選舉,並不代表就民主」,我是同意的,因為民主還有很多的元素,單有選舉而沒有其他的配合,如成熟的公民社會和完善的防賄規範,有民主選舉並不一定就能發揮民主體制的優勢。但在「有選舉,並不代表就民主」後面我還有一句,就是「沒有選舉就一定不會是民主」。連選都沒得選,說民主,明誑人吧!


區錦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