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才梯隊符公利
制度配套不可少

  行政法務司司長去年底在回應立法議員關於「公務人員領導力培訓班」學員未來可否成為管治隊伍的中堅力量,優先提拔為領導主管人員的問題時表示,三期培訓班共有八十七名學員,首兩期已結業,並有相當人員擔任處長職位,被送派到「深合區」執委會擔任工作。政府會不斷檢討及優化課程設置,期望透過培訓班,作為下一階段挑選至少處級主管的儲備,屆時任命處長級主管前提,須參加過培訓班,且表現優秀,以此逐步建立特區人才梯隊。
 
  去年十月開辦、為期三個月的第四屆公務人員領導力培訓班上周六結業,主持結業禮的行政法務司司長鼓勵學員學以致用,開拓思維,在工作崗位上發揮所能,並期望學員為領導力培訓課程的持續發展建言獻策。據此,特區政府對公務人員領導力培訓班相當重視並寄予厚望,不言而喻。
 
  親自主持二0年第一屆培訓班開課典禮的行政長官曾寄語三十名學員,把握三個月的脫產學習機會,建立大局觀念,為特區公共行政改革建言獻策,期望持續開辦培訓課程,助力特區政府人才的梯隊建設。由是言之,該培訓班的規格甚高,且政府對之成效期望甚殷。
 
  對於特區政府擬通過「領導力培訓班」建立領導及主管人員人才梯隊的計劃,無論從安排一批高級公務人員脫產三個月帶薪學習後應學以致用的善用公帑角度,還是從提高領導主管人員管理質素和能力,及構建適才適任具績效的人才選拔任用制度的角度考慮,筆者甚是認同。因為,在現屆特區政府成立後開辦的「公務人員領導力培訓班」,至今已舉辦四期,若以每期三十人計,已有約一百二十名公務人員接受了相關培訓,為選拔任用為領導及主管人員的人才提供了相當的儲備,以九百多個領導及主管人員職位來說,一百二十名具備基本能力(曾接受培訓應較未接受培訓者優)的「準領導及主管人員」,已形成起碼的人力或人才儲備,擴闊了定期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的甄選提拔範圍,對整體上改進特區政府公共部門的執行力和管理水平,應有正面作用,但並不是說,只要讀過「領導力培訓班」的公務人員,就必然要被委任為領導或主管官職。首先因為接受同樣的培訓,都會有個人質素和工作能力的差異而效果有別。有的可能有脫胎換骨的進步,有的則可能只是原地踏步而缺乏質的提升;其次是,以目前法律上的領導及主管人員的定期委任聘任條件,並未要求必須完成「領導力培訓班」,故制度上未能反映高規格「培訓班」的應有重要性。
 
  這對亟待提升管理能力和履職質素的領導及主管人員是一種欠缺,對需要完善的選才用才定期委任制度也是一種不足。誠如行政法務司司長所言,「領導力培訓班」將作為下一階段挑選至少處級主管的儲備,屆時任命處長級主管前提須參加過培訓班,且表現優秀,以至逐步建立特區人才梯隊。有此決心,還要有制度配套,尤其修改目前的《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一五/二00九號法律)第四條(聘任),及《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第二條(聘任)、第三條(學歷)及第四、第五條關於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所需的要件,將完成 「『公務人員領導力培訓班』且成績與表現優秀」這一委任要件,寫入法律,形成規範的制度,亦即形成有利於提升政府治理能力和執行水平的選人用人機制,建立治澳人才,尤其符合「愛國者治澳」原則的治澳人才梯隊。
 
  如果不及時修法,即是對各公共部門在定期委任領導及主管人員時並無任何約束力和強制性,是否考慮或直接提拔曾完成「領導力培訓班」的公務人員出任主管,甚至領導人員,可以由有權用人者自由裁量的話,無形中會削弱「領導力培訓班」的重要性和吸引力。亦因此,在過去幾期完成「領導力培訓班」的公務人員中,的確有個別獲委任為處級主管,雖然獲委任是基於曾參加「領導力培訓班」,抑或其他要件不得而知,惟只屬極個別,離制度化與規範化仍遠,更多的是從未完成培訓班的公務人員獲委任為主管人員,而完成培訓班的公務人員,大多是重返本職,繼續做著接受培訓前的事務。當然不是說,完成培訓就一定要被提拔重用,仍要視乎各種條件,但如果未能在制度上賦予培訓班應有的地位,就會影響公務人員參加培訓(經過上級推薦)的積極性,降低培訓班的吸引力,重蹈過去類似「高階培訓」,例如行政公職局與國家行政學院合辦的「公共行政碩士學位課程」眼高手低的覆轍。公帑花了,但人力閑置,培訓擬達致的效益和目標大打折扣。


阿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