托兒所安裝錄像監控早有共識
何以部門間未作及早溝通

  
  早前發生有幼兒在托兒所託管期間的死亡個案,引起社會關注,不少家長關注為何事件發生的場所沒有裝設閉路電視,擔心托兒所的安全問題。其實近年本澳亦發生不少幼兒在托兒所因各種原因受傷,甚至懷疑受虐的事件,筆者亦曾參與部分個案的跟進。然而,由於幼兒一般無法清晰地敘述事件,大部分個案根本難以跟進及調查,一方面難以保護幼兒,另一方面,照護人員也難以還自己清白。

各持份者對托兒所安裝錄像監控有共識

  
因此過去不論是托兒所負責人、職員,或家長均有提出希望可以在托兒所,尤其是照顧幼兒的區域裝設閉路電視監控系統,以便倘若出現事故或意外時,能夠有客觀的現場影片協助還原事實的真相及釐清事故責任,不單可更好地保障幼兒權益,同時也有助托兒所持續完善管理,以及保障盡責的員工能夠安心工作。因此,筆者一直主張,只要確保相關閉路電視片段的使用有嚴格的守則指引,只有在特定人士在特定情況下才能查閱及讀取,作為事件調查的證據,托兒所的課室及幼兒床室亦應該安裝閉路電視。

  但筆者也必須強調,就算有錄像監控也不代表一定能夠還原事故的全部真相,但如今次托兒所事故,到底嬰兒有否得到持續適時關顧、嬰兒出現異樣後何時才被發現及通知消防局等,錄像監控都可提供相當重要的參考,對查出事故的真相必定有重大幫助。然而,現時本澳托兒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只是出於托兒所自行決定,需自行評估閉路電視鏡頭的監控位置是否符合《個人資料保護法》規定,社工局並未有主動制訂一套完善的指引。

托兒所規範無要求裝CAM不符「適度原則」?

  
其實,早在2014年有托兒所曾就裝設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的問題向個人資料辦公室徵詢意見,個資辦公開的意見書(第0008/P/2014/GPDP號)指出,托兒所基於保安及幼兒安全,可以在大堂、花園及走廊裝設閉路電視監控系統;然而基於「不符合適度原則」,個資辦認為托兒所不應在幼兒床室及活動室設置攝錄鏡頭,原因是托兒所的幼兒床室內設有幼兒床及換片檯等設備,供在托幼兒休息及進行衛生清潔之用,而活動室除了用於遊戲及教育活動,亦用作兒童休息室及用膳室,若設置攝錄鏡頭收集到的資料涉及幼兒之私人生活及健康資料,屬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七條敏感資料的處理規範。正因個資辦的意見,目前本澳社工局資助托兒所的幼兒床室及活動室均無設置閉路電視系統,大大增加了事後調查事故的難度。

同增條文巴士車頭終可裝車CAM

  
必須指出,托兒所的幼兒床室及活動室不能安裝閉路電視非個資法條文的硬性規定,同類情況也曾出現在「澳門公共巴士安裝攝錄鏡頭」的個案,早在2011年個資辦曾就巴士公司於巴士車廂安裝錄影系統的問題發出意見書,不同意巴士公司在「司機車頭」位置安裝可拍攝到車前路況且具記錄功能的鏡頭,只可安裝輔助監察並不具記錄功能的鏡頭,車箱內亦只可安裝沒有錄音功能的錄像鏡頭。但因2021年生效的「新巴士合同」交通事務局加入新條款,要求巴士紀錄車外的行車狀況,以及在車箱內司機位置附近有限範圍進行錄音,以保障巴士運作安全,個資辦亦發出了相應的許可和規範(第19/A/2020/GPDP號)。

社工局加規範條文應可符合「個資法」規定

  
按此邏輯,目前本澳托兒所的設立,均受第156/99/M號訓令《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的規管,只要當局以行政法規修訂相關條文,明確為保障幼兒安全,要求在幼兒活動的主要區域包括幼兒床室及活動室等安裝閉路電視系統,理應就可符合個資辦的適度原則及獲得批准。

  就此,本人上月已提出書面質詢,要求政府交代因應近日托兒所發生的嚴重事件,加上過去不時發生幼兒在托期間受傷受虐等個案,社工局會否參考「新巴士合同」的做法,通過修改第156/99/M號訓令《托兒所之設立及運作之規範性規定》,規定托兒所在不違反有關法例規定及獲具權限公共當局發出的許可或可行意見書的前提下,明確要求在包括幼兒床室及活動室等指定區間安裝閉路電視鏡頭,以便倘若出現事故或意外時,能夠有客觀片段協助還原事實的真相。

社工局個資辦共識托兒所可裝CAM何時落實?

  
雖然筆者暫未收到當局的正式書面回覆,加上有八千名家長聯署要求在托兒所活動室及床室加裝監錄系統,但政府早前已發出有關的新聞稿:「社會工作局韓衛局長已與個人資料保護辦公室邱顯哲代主任會面,就托兒所安裝視像監控系統一事再次進行交流。雙方評估近年托兒所通報的事件及開立的跟進卷宗,認為無論是托兒所或家屬均對安裝視像監控有較大的訴求。從回應社會訴求,進一步保障服務使用者安全出發,雙方皆認同有必要重新檢視及優化現行的措施,透過具體的服務指引,在生命安全和個人私隱上取得平衡,共同研究落實可行的措施和安排,從而達到保障幼兒及托兒所雙方的權益。」

  上述表態,意味兩部門對托兒所活動室及嬰兒床室應安裝錄像監督已達成共識,只待細則性落實,但何時及以何種方式落實,當局有必要盡快主動向公眾交代。根據社工局資料,該局每年約收到五至六宗涉及托兒所的投訴個案,「期望」查閱監錄內容,當局亦認同有監控錄像有助更好了解當時情況。但令公眾質疑的是,兩部門為何事前一直未就相關問題溝通,而要待嚴重事故後才「迅速」達成共識?

應就弱勢場所監控安裝作公眾諮詢

  
為免繼續後知後覺,因應今次事件當局必須舉一反三,全面關注和評估所有需要照顧未有完全自理及表達能力人士的場所,如幼稚園、殘疾人士及長者護養院舍等。當局應就保障上述機構及院舍使用者的權益及完善監管角度,就是否應在相關場所安裝閉路電視監控系統進行全面檢討及展開公眾諮詢,讓社會大眾就相關議題進行全面討論,以便在個人私隱保障及院舍人士權益保障中找出社會認同和合適的平衡點。


澳門立法會議員、傳新澳門協會理事長
                    林宇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