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事局內一塌糊塗
中央文件振聾發聵


算不研究海事局所援引的「經第二三/二0一七號行政法規修改的第一四/二0一六號行政法規《公務人員的招聘、甄選及晉級培訓》第四十八條至第五十條的規定」,與批准繞過公開招聘程序,以合同聘用當時因職務犯罪正準備受審並已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的劉詠宇為「顧問高級技術員」,屬條文上的錯誤適用的問題,但這種再以合同方式聘用明顯因職務犯罪而不得不被終止定期委任的主管人員為合同公務人員的做法,仍然違反立法原意,是公職人員,尤其負有監督職責的上級司局級公職人員,濫權失職或庸碌無能的結果。

  按該條文規定:「以定期委任的不具編制內原職位的領導及主管人員,如其定期委任終止,經行政長官許可,可根據第一四/二00九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款的規定獲任一部門或實體以合同聘用」,同時按第一四/二00九號法律第十條第二條規定:「在急需進行招聘或適當說明理由的情況下,經行政長官批准,可免除開考招聘行政任用合同人員」。

  由此可見,立法者的原意,是為在定期委任終止後的不具編制內原職位的前領導及主管人員,提供類似「返回原職位」的職業保障。然而,即使撇除該項立法抵觸了勞動合同的基本法律屬性與訂立勞動合同的一般法律原則的問題不論,也顯然可以理解到,這一例外的制度,並不適用於因紀律程序而被特區政府終止定期委任的前領導及主管人員,更遑論已因職務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刑事強制措施,並被判監兩年半的海事局處長級人員,否則,立法者在其配套立法當中,尤其第一五/二00九號法律第十六條(定期委任可能終止的原因)規定中,訂有包括「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及「因不遵守確保公共行政公正無私的規則」等八種情況,及主管人員在工作表現評核中被評為「滿意」時,該定期委任可在有效期內被終止等的規定,還有同一法律第十七條(定期委任自動終止的原因)中的六大原因等等規定,就會變得毫無意義。

  黃穗文局長動用權力,強砌條文,繞過公開招聘程序,特別優待已因職務犯罪被判囚兩年半的下屬,既反映在劉某在其處級職位上被採取刑事強制措施後,一直持續最少三年,黃局不止未按法律規定對其提起紀律程序,反而繼續以「具備適當經驗及專業能力履行職務」為由,將劉某年年續任,幾乎至其被判囚前等事實方面,也反映在黃局未有按適用法律規定,或援引適用法律,尤其第一五/二00九號法律《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基本規定》第十五至第十七條,中止或終止劉某的處級主管的定期委任方面。黃局這等作為或不作為,俱違反身為局級領導人員的一般義務和固有的特定義務。黃局為劉某利益規避法律的用心,實在良苦。

  黃局在「最後時刻」,即劉某因職務犯罪受審前的被刑事強制措施三年後,才以「應利害關係人的申請」讓劉某在處級官職上「軟著陸」,無疑是為劉某的個人公職出路,即繞過公開招聘程序以合同聘用劉某為高級技術員作「技術鋪排」。至於,何以黃局不惜一切代價為已是帶罪之身的下屬的個人仕途絞盡腦汁?相信只有黃局能夠提供確切的解答。

  不過,根據《澳門公共行政工作人員通則》第二百九十條(違紀行為之獲悉)規定,「公務員或服務人員應舉報所獲悉之違紀行為,或當本身具有權限時,應命令提起紀律程序」(第二款),換言之,當黃穗文收到廉政公署有關海事局領導及主管人員集體涉貪的通報後,又或收到檢察院的有關控訴書後,即知悉相關事實,就有義務命令對劉詠宇、唐煥陽等屬下公職人員提起紀律程序。雖然海事局的工作歷來都欠缺起碼的透明度,故公眾無從得知黃穗文有否履行自身職責,及時對劉某等人提起紀律程序,但從劉某仍然年年獲黃建議續任為處級主管這一事實可推知,黃局並未依其法定職權對劉某提起紀律程序,至於同樣被判囚兩年半的海事局前廳長、現高級技術員唐煥陽有否被提起紀律程序,就更因高度不透明而公眾一無所知,只有黃穗文最清楚。

  如果黃穗文未有及時依法主動對涉及職務犯罪的下屬提起紀律程序,則按照第二六/二00九號行政法規《領導及主管人員通則的補充規定》第十六條規定,黃穗文的不作為,至少違反了局級領導須負起的「一般義務」,及「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文件」、「行使職權、確保其本人的行為及督促其下屬的行為符合適用法例的規定」、「以適當方式忠實地向政府匯報部門的一切重要事情」等「特定義務」。

  劉詠宇、唐煥陽的監督上級是黃穗文,海事局「一把手」黃穗文的監督實體是司長羅立文。

  今年三月發布的《中共中央關於加強對「一把手」和領導班子監督的意見》就指出:「『一把手』被賦予重要權力,擔負著管黨治黨重要政治責任,必須以強而有力的監督促使其做到位高不擅權、權重不謀私。『一把手』要以身作則,自覺接受監督。上級『一把手』必須抓好下級『一把手』。上級『一把手』要將監督下級『一把手』情況作為每年述職的重點內容。落實『一把手』第一責任人職責,對履行第一責任人職責不擔當、不作為的,依規依紀追究責任。『一把手』要帶頭開展批評和自我批評。對個人有關事項以及群眾反映、巡視巡察反饋、組織約談函詢的問題實事求是作出說明。發現領導班子其他成員有違紀法問題的,應當及時如實按程序向黨組織反映和報告,對隱瞞不報、當『老好人』的要連帶追究責任」。

  貴為省級政協的海事局『一把手』黃穗文,以及身為中央政府任命的特區政府運輸工務範疇政務『一把手』的主要官員羅立文,都應該認真好好學習這一中央文件,並貫徹到日常的公務當中。倘如此,相信斷不至發生海事局領導及主管人員集體貪污,也不至發生在下級職務犯罪後仍有『一把手』長期濫權包庇偏袒,

  放任「帶罪執法」,甚至「獄中履職」的無法無天、無規無矩亂局,更不至出現海事局「一把手」二十二年來,竟然將「收受節日禮物」視為正常習慣而未有依職權糾正或制止,視公職人員最基本的廉潔操守和公正形象如無物,也不受任何追責或通報批評等等「末世景象」。「知恥近乎勇」,兩位不思改進但被賦予重大公權力的公職人員有否改弦易轍的勇氣?未知。

  簡覆署名「忠實讀者陳小姐」:關於地籍局副局長張紹基的問題,容後再議。
 
(貪官終身制?誰之過二之二)


阿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