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彩推廣」顯荒謬 「利益輸送」疑又來
本月七日下午在工聯大廈禮堂看到了一個比較奇怪的活動的啟動儀式,就是由本澳社會工作局、博彩監察協調局和澳門大學博彩研究所合辦的“負責任博彩推廣二0二三”啟動儀式。在筆者的認知裡,“博彩”就是“賭博”,“賭博”被認為是人的惡習之一,是應該要加以禁止或限制的行為。但現在本澳的兩個政府部門和一所公立大學合作進行“負責任博彩推廣”,難道“負責任博彩”是一種值得鼓勵的行為?
帶著這種疑惑,筆者當時就在工聯大廈禮堂裡用手機上網搜索“負責任博彩”一詞的涵義。網上有“負責任的賭博”和“負責任博彩”兩種說法,對“負責任的賭博”的解釋是:“‘負責任的賭博’是由政府的博彩業管理部門、賭場共同倡導並與賭客之間共同形成的理念,即把賭博僅僅當成是一種娛樂,而不要奢望自己是上天的幸運兒,想通過賭博一夜暴富甚至改變自己的人生命運”。而“負責任博彩”一詞據說可能出自本澳,其解釋是“‘負責任博彩’是指在一個適度監管的環境下,博彩者在參與博彩時不會令本人、家人、親友、其他博彩者、娛樂場員工的安康構成威脅,或給本地區及博彩者原居地帶來負面影響。換句話說,‘負責任博彩’是把博彩行為可引致的危害減至社會或家庭可接受的水平”。
按照各自的解釋,“負責任的賭博”應該主要表現為“‘政府的博彩業管理部門、賭場’幫助賭客樹立一種‘把賭博僅僅當成是一種娛樂,而不要奢望自己是上天的幸運兒,想通過賭博一夜暴富甚至改變自己的人生命運’的理念”,因此“負責任的賭博”的主要“行為人”應該是政府和賭場。
由於“博彩”就是“賭博”,因此“負責任的賭博”可能就是指“負責任博彩”。在二00一年八月三十日立法會通過的《澳門娛樂場幸運博彩經營法律制度》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第16/2001號法律》中,並沒有關於“負責任博彩”的內容。而在去年修改完成的新博彩法即《澳門特別行政區第7/2022號法律》中,雖然沒有給出“負責任博彩”的定義,但有了關於“負責任博彩”的內容,主要是“第四十二-A條
負責任博彩政策:一、承批公司僅可在娛樂場的幸運博彩區宣傳與博彩相關的資訊或活動,但法律另有規定者除外。二、在澳門特別行政區以外地方宣傳與博彩相關的資訊或活動須遵守當地法律。三、承批公司有義務關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活動的複雜性,並促進推廣預防意識的行動及資訊、制定行為守則及推廣良好實踐行為。四、為適用上款的規定,承批公司應在經營娛樂場幸運博彩前制定一個負責任博彩的推行計劃及採取措施讓公眾,尤其包括旅客,有足夠資訊,以負責任及溫和態度博彩而不失控,並定期檢討及優化上述計劃及措施”,和“第四十二-B條
負責任博彩推行計劃:一、上條所指由承批公司負責制定的計劃,尤其包括以下內容:(一)讓博彩者知悉博彩的負責任行為及賭博依賴及成癮的問題的資訊,包含負責任博彩資訊;(二)承批公司採取能確保被禁止進入娛樂場人士不得進入娛樂場的適當措施;(三)推廣第10/2012號法律《規範進入娛樂場和在場內工作及博彩的條件》第六條所指措施的資訊及申請途徑;(四)設立負責任博彩專責小組向有需要人士提供適當的協助及輔導服務;(五)為員工設立的負責任博彩培訓及再培訓,以及設立輔導服務”。
按照澳門新博彩法裡的這些規定,即使要進行“負責任博彩推廣”,也應該主要是“承批公司”針對“賭客”應採取的行動,或者是政府的相關機構檢查“承批公司”有無履行新博彩法“第四十二條”的相關規定;而且即使政府機構要舉辦“負責任博彩推廣”活動,是不是也應該“僅可在娛樂場的幸運博彩區宣傳與博彩相關的資訊或活動”?現在本澳的兩個政府部門和一所公立大學花費公帑在工聯大廈禮堂針對普通澳門市民合作舉辦“負責任博彩推廣”活動,這會不會是既“找錯了地方”,又“搞錯了對象”,而且也不是“善用公帑”?
而按照以上關於“負責任博彩”的解釋,“負責任博彩”的主要“行為人”就應該是賭客自己。在這種意義上,針對普通澳門市民舉辦“負責任博彩推廣”活動,是不是就可以理解為是要鼓勵澳人多多“小賭怡情”?但“小賭”難道能比“不賭”更好嗎?“嫖、賭、毒”被認為是人的“三大惡習”。本澳兩個政府部門和一所公立大學現在針對澳人進行“負責任博彩推廣”,今後是不是也會針對澳人進行“負責任嫖娼推廣”和“負責任吸毒推廣”?
在七日的活動現場主辦方還透露,社會工作局已委託澳門大學工商管理學院博彩研究所,於今年九月九日至九月三十日期間開展“負責任博彩認識度問卷調查二0二三”工作;是次調查將以街頭訪問形式,向目標對象為十八歲或以上的澳門居民進行調查,目的是探討澳門居民在認知及認識“負責任博彩”的比率,有關數據將為制訂未來負責任博彩推廣政策及賭博失調防治服務發展方向提供科學數據之參考。但近些年在本澳發生的一些“病態賭徒”的案例,主要行為人都是境外人士,鮮見本澳人士“癡迷賭博”的例子。在這種情況下,有何必要花費不菲公帑針對本澳居民舉辦“負責任博彩推廣”活動?有何必要針對本澳居民進行“負責任博彩認識度問卷調查”?
澳門審計署二0一六年一月二十一日發佈的衡工量值式審計報告《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透露澳門特區政府在二0一0年一月一日至二0一三年六月三十日那三年半的期間內進行了一千五百一十四個顧問、研究、民意調查,或性質與上述相類似的外判服務項目,投入了超過十四億澳門元的開支。報告認為特區政府的那些外判服務項目,存在著“申請豁免公開招標偏離了‘免除’機制的設置原意”、“長期向一間公司取得服務”、“在權限不足的情況下對項目作出了開支判給”、“對法律規範的理解有偏差,從帶來自己工作方便角度闡釋法律;或者以習非成是的方式,濫用特殊做法,迴避正常程式,並將之視為本地區的一般做法”、“對涉及採購決策的過程不作任何書面紀錄,有迴避監督之嫌,亦不是負責任的工作方式”、“以時間緊急或公然以避開某些程式為由,令一些涉及公眾利益及澳門長遠發展的項目在未具充足時間供作詳細、充分的考慮及科學決策下推行,除影響特區政府的執行力之餘,亦造成公帑浪費”等問題。對該審計報告,二0一六年二月五日的本欄目文章《看似“理解偏差”
實為“利益輸送”》認為:“本澳公共部門的‘顧問、研究及民意調查的外判服務’之所以會出現很多不正常的現象,其背後的本質,很可能應該是筆者所說的‘官學勾結,利益輸送’”。而現在這個“負責任博彩認識度問卷調查二0二三”,似乎也很有“官學勾結,利益輸送”的嫌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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禇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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