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峽危機將過去 全球咽喉知多少

 

和平時期的戰線

五月二十八日,日本和菲律賓宣佈啟動雙方關於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劃界談判,此舉對於固化已久的兩國疆界變動令外界非常詫異。從近年防華的戰略需要,鞏固已經岌岌可危的第一島鏈,此舉並不令人太意外。然而為此目的連自然地理、二戰結束至今的東亞歷史亦不顧,並為此觸及國際法原則及條文,那就有點本末倒置了。

如此大事非同兒戲,相信日菲兩國特別是日本一定有備而來,究竟有何地理及法律上的秘密武器與絕招,目前尚未可知。皆因這一定是他們的國家機密,國之重器不可輕易示人,當揭盅時就是日本刀出鞘,也許是對薄國際法公堂之時。雖然中國很大可能像幾年前南海仲裁案一樣,再次拒絕應訊不接受其結論。

不過最好的方法仍是以法理服人,有理有據自然成竹在胸。但無論到時是否應訊打海洋法官司,知己知彼不打沒有把握的仗,準備好充份證據在各種場合應戰仍是必須的。為此六月初中國接連派出兩批公務船,抵達包括爭議海域,第一批是傳統執法巡航,明擺著是宣示主權示威抗議。關鍵是第二批船,測繪掃描了包括「台灣東部重點海城,補齊了台灣東岸海底地圖」,從法理和地理上才是最大看點。

各國的海洋調查船、科學考察船其實都不止於海洋科學研究,例如中國這次最核心的海巡0八輪就是。相對於陸地地形,海洋地理變化要快速劇烈得多,有能力的話最好每年更新調查一次或以上,這就是科考船隊的存在意義。和平時期軍艦不便隨便使用,除了執法巡邏船擔任維權戰術任務外,不說話多做事的海洋調查船,跟海巡船一樣其實就是和平時期的軍艦,並且承擔更重要的戰略任務,故深得中日等海洋強國高度重視。

島與礁之爭成博弈導火線

科考船收集回來的資料,一部份會給予海軍,另一部份也會給法律部門備案,以便必要時結合國際法條文,作為維權武器。所以上文筆者說過,海巡0八輪從中方角度肯定已立了大功,相關人員都會論功行賞。至於何時拿出這些證據?是先發制人抑或後發制人?只要拭目以待便可。一波未平,中方的向陽紅二十二號科考船又出現相關海域,日本其實在地緣戰略上再次捅了馬蜂窩,得失顯然易見。

日本和菲律賓各自面對東海和南海跟中國的多項海洋爭議,中間還夾著兩個靜觀鷸蚌相爭的台灣和美國,實際上是台前幕後五方博弈,不過牽頭出手的卻是日本。那引起日方由內線作戰跳出東海,轉而拉住菲律賓把勢力擴展到南海,以外線作戰配合內線作戰的導火線是什麼?尚未找到明確答案及官方說明。當然軍事層面是必然的合作事項,更是主要的內容,但法理層面探討仍像霧裡看花。但那怕是吹彈即破的一扇裝飾的紙窗,仍是有必要探個究竟。

相關民間說法有幾個,筆者選擇其中之一分析,一切也許是由多數人想不到的日本海洋心結之一……沖之島礁說起。日本是個海洋強國,二戰後既然擴張陸地領土無望,向海洋發展乃必由之路。在適度範圍內《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也是允許的,各國的依法擴張、依法維權爭端,亦往往由此而起,海上博弈未見比立法前減少。

九十年代以來,日本政府開始越來越關注本土千里之外,一顆太平洋海上礁石沖之島礁。假如稱之為島並在聯合國申報成功,那麼「日本的島嶼」連同方圓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都將劃歸日本所有,勢力範圍向東南方伸延千里。為此日本政府下令相關機構好好保育這顆礁石,經常派船巡邏生怕其消失。不但用建築方式加固,再在上面加建強化玻璃罩,本世紀以來繼續發展到將之堆填鞏固,以便名正言順稱之為沖之島礁,非常用心良苦。

對此種方式應該不會陌生,南海尤其是南沙群島爭議的主要涉事國,或多或少都有把礁填成島,並公開聲明該處為自己「領島」的排他性行為。還有一處外界非常陌生的類似情況,就是黃海中韓爭議海域兼防空識別區重疊範圍內的蘇岩礁(中方名稱),韓方稱為離於島。雖然未大興土木但同類爭拗方式已見苗頭,每年中韓軍機亦在此低調鬥法。

通過沖之島礁之爭其實已能一理通百理明,誰是誰非在海洋法面前一目了然。《聯合國國際海洋法公約》中,島與礁一字之差已有天淵之別。《公約》第二節第六條礁石定義是在位於環礁上的島嶼或有岸礁環列的島嶼的情形下,測算領海寬度的基線是沿海國官方承認的海圖上以適當標記顯示的礁石的向海低潮線。

而島嶼的定義在《公約》第一百二十一條中規定如下:(一)島嶼是四面環水並在高潮時高於水面的自然形成的陸地區域。

(二)除第三款另有規定外,島嶼的領海、毗速區、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應按照本公約適用於其他陸地領土的規定加以確定。

(三)不能維持人類居住或其本身的經濟生活的岩礁,不應有專屬經濟區或大陸架。

下面就來對照一下,沖之島礁在法理上到底是日本所指的島,抑或是中國所指的礁。雖然該處看似跟中日主權爭議區域沒有關係,不過由於跟海權特別是日菲海域劃界卻有牽連,所以展望可見將來對華影響也許會越來越大。

島與嶼之爭法律依據正解

首先要清楚島與礁在上述法律條文中未言明的另一項定義分野,就是礁石以潮汐的低潮線為基準,相反島嶼則以高潮線為基準。而低潮線也就是《公約》第五條所指的正常基線,即退潮時海水退到離岸最遠的那條線,在沿海國大比例尺官方海圖要清楚標示為證,用於領土領海憑據。

不過沖之島礁那怕以低潮線為基準,也只有十多平方米露出水面。日本若稱之為島,看似符合定義一之中四面環水在高潮時露出水面的基本條件,然而越往下越有違其餘兩項定義。例如跟定義二已有諸多矛盾之處,只因涉及島嶼與領海、毗連區、專屬經濟區及大陸架關係諸多條文論證,在此不宜再逐條展開剖析了。

不過在定義三之中就比較簡單直觀、概括易懂,直接指出在其上面不能維持人類正常居住和生活的是為岩礁,故不能享有經濟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也就順理成章。順便補充一下,若以島嶼該有的高潮線作基準,沖之島礁在潮漲時幾乎全沒入水下,連低潮時的十多平方米立錐之地都沒有。由此可知,不論從水文條件抑或法理依據,都不可能把一塊礁石改為島,不論哪個國家皆然。

在日本海洋歷史上,也不存在自古以來便把沖之島礁劃入領土的歷史決定論,亦即無論從地理、歷史、法理上它既不是島,也不是日本領土。如果沒有《海洋法公約》,可能日本也不會去極力爭奪這塊境外石頭,所以筆者之前已在本欄有言在先,法律既可以維權,同時也是雙刅劍,在各自受到利益誘惑時,就看當權者如何使用。

一九八二年《公約》出台,有十多年的寬限期給予全球各國研究、修訂、批准或不加入(如美國)。日本始終是個十分聰明的海洋強國,對此看得十分透徹。早在一九八七年已看到機遇來臨,於是搶先在沖之島礁周圍修築防波堤,嚴加保育和巡視,預防受波浪衝擊侵蝕破壞國策。

一九九六年批准《公約》生效,日本馬上修訂國策,公佈將之納入領海基線,其所使用的就是高潮線為基準,將之稱為島嶼。從此海上保安廳發布的官方海圖上,才出現視之為正式島嶼的領海基線及二百海里專屬經濟區。然而二0一三年聯合國已依據《公約》上述定義,正式否決日本申報,指出沖之島礁不具備島嶼合法性,無權享有專屬經濟區和大陸架。所以日本才心生一計,干脆跟菲律賓私下劃界,把沖之島礁囊括進去做成既成事實。(海峽風雲十二)


黃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