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文化遺產獎勵制度
凝聚社會保育合力

 

特區政府早前透過第133/2026號行政長官批示,核准《保護文化遺產獎勵規章》。這項規章的出台,看似屬於行政配套安排,實際上卻具有明顯的法制意義、政策意義和社會意義。因為它是根據第11/2013號法律《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八十三條及第八十四條制定,標誌着本澳文化遺產保護工作由法律原則進一步走向制度落實,亦反映特區在文化保育體系建設上邁出重要一步。

長期以來,社會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解,較多集中於“不能拆”、“不能改”、“要保留”等限制性要求。這些規範固然重要,但一個成熟的文化遺產保護制度,不能只有禁止與監管,還必須有鼓勵與引導。保護文化遺產,不能只靠政府部門單方面推動,更需要業權人、專業團隊、非遺傳承人、社團、學校及廣大居民共同參與,形成全社會共同守護的氛圍。今次規章的意義,正正在於把法律中的獎勵制度具體化,透過正向激勵,推動社會力量更積極投入文化保育。

根據《文化遺產保護法》第八十三條,為表彰在保護文化遺產方面有突出貢獻者,設有建築設計獎、保養和修復文化遺產獎、保護非物質文化遺產獎及弘揚文化遺產獎四類獎項;而第八十四條則規定,評審委員會組成、獎項申報程序及獎勵的目的、條件和說明,由行政長官批示規範。換言之,法律早已確立有關制度框架,而今次《保護文化遺產獎勵規章》的出台,正是將原則性規定轉化為具體可執行機制,令文化遺產保護獎勵制度由“有法可依”進一步邁向“有章可循”。

從政策層面看,這項規章體現出本澳文化遺產保護理念的進一步深化,即由單一依靠行政監管,逐步轉向“規範與激勵並重”。政府透過設立獎項,實際上是在向社會發出明確訊號:文化遺產保護不是少數人的事,而是值得全社會尊重、參與和支持的公共事業。獎勵不僅是榮譽肯定,更是一種價值引導,有助社會逐步形成“甚麼值得保護、甚麼值得弘揚、甚麼值得傳承”的共識。

值得肯定的是,四類獎項的設置,並沒有將文化保育狹隘理解為歷史建築維護,而是兼顧物質文化遺產與非物質文化遺產,涵蓋建築設計、保養修復、非遺保護及弘揚推廣等不同方面。這說明澳門對文化遺產保護的理解正趨向全面,既重視“保物質”,也重視“保精神”;既重視建築空間,也重視文化實踐;既重視靜態保存,也重視活態傳承。這種制度安排,正正符合《文化遺產保護法》的立法精神。

當然,制度建立只是第一步,關鍵仍在執行。如果評審標準不清、程序不透明、社會參與不足,獎項就容易流於形式,難以真正發揮示範和帶動作用。尤其文化遺產保護往往具有長期性和專業性,不少修復、傳承和弘揚工作都需要持續投入,若只有一次性表彰而缺乏後續支援,制度效果便會大打折扣。

因此,未來要讓《保護文化遺產獎勵規章》真正發揮作用,政府仍須在幾方面持續完善。首先,應確保評審機制專業、公正、透明,細化評審準則和程序安排,提升制度公信力。其次,應加強宣傳推廣和申報輔導,讓更多社團、學校、業界及非遺傳承人了解制度、參與制度,而非局限於少數專業人士。再次,應把獎勵與支援更好結合,研究透過專項資助、成果展示、交流合作、教育推廣等方式,放大獎項的示範效應。最後,要更加重視非遺活態傳承,因為不少非遺項目真正面對的困難,不是有沒有名錄,而是有沒有傳承人、有沒有發展空間、有沒有年輕人願意接棒。

從更宏觀的角度看,完善文化遺產獎勵制度,與澳門建設“文化澳門”的方向密切相關。今天的澳門要提升城市競爭力,不能只有旅遊和消費,更要有歷史厚度、文化深度和精神內涵。文化遺產正是澳門最具獨特性和不可替代性的資源之一。守護好這些文化資產,可以為城市可持續發展夯實文化基礎。

《保護文化遺產獎勵規章》的出台,是本澳文化遺產保護制度建設的重要進展。期望特區政府以此為契機,進一步完善激勵、支援和參與機制,把制度真正做實做細,凝聚社會保育合力,讓澳門珍貴的歷史文脈和文化根脈得以更好傳承。文化遺產是澳門作為一個文化城市最深層的競爭力,唯有讓保護成為共識、讓傳承成為行動,“文化澳門”建設才能有更堅實的根基。


史友